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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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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中国(zhōngguó)(zhōngguó)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
为加强(jiāqiáng)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(jí)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  2025年4月(yuè)28日
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(zànxíngbànfǎ)
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(bǎozhàng)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(ānquán)万无一失,根据(gēn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(chángguīdǎo)工程及其(jíqí)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
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(fǎlǜ)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(jiànshè)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(hé)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(zhǔyào)负责以下工作:

(一)制定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;

(二)组织建立(jiànlì)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
(三)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(dìngé)、预算定额;

(四(sì)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
(五)批准核电(hédiàn)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(jīxiè)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有关工作;

(七(qī))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(jiànyì)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(zǒngzhàn)工作,为(wèi)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(dìngé)、预算定额;

(二(èr)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(rì)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(jiàgétiáozhěng)系数;
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(hé)推广工作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
(五)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(wěituō)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(dìngé)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(fēnzhàn)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(shùjù)和材料(cáiliào)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(yǒuguān)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(xiūdìng)建议。
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(huìtóng)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(biānzhì)组,拟定工作大纲(dàgāng)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(zǔ)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(zhàokāi)专题会议论证,并(bìng)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(dìngé)总站组织(zǔzhī)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(jìnxíng)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(wánchéng)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(zhōngxīn)组织(zǔzhī)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(hòu)形成定额报批(bàopī)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
第九条 为适应新(xīn)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(yìngyòng)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(dòngtài)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(gēnjù)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(shìchǎng)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(hédiàn)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(cáiliào)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(de)程序报批后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(fēnzhàn)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(yóu)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(chūbǎn)单位出版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(jú)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(guānyú)印发(yìnfā)〈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(guó)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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